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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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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一章可保财产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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